第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计划批件和项目报建手续,才能进行勘察设计活动。
第八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抚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必须到市建委验证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国外、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到抚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市建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到市建委申报年检,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不能继续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设计人员等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建委备案。
第三章 承发包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方式按下列规定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或设计方案竞选:
(一)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区广场、主要道路两旁和重要风景区的建筑物,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业、市政工程等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或八层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及住宅小区,市区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广场、主要风景区和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纪念意义、形象性建设项目和城市雕塑等,都必须实行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
(三)保密或比较简单的小型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下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申请,经市建委批准后,可不实行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设计,但应到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应按照勘察设计市场的运作程序,即勘察设计项目登记、发布信息、承发包、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成果登记和兑现勘察设计合同等六个环节进行活动。建设单位应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招标、方案竞选、合同登记和兑现合同等活动;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指定的交易场所内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项目承包、投标、合同登记、勘察设计成果登记和兑现合同等活动,严禁场外交易。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国家没有具体规范或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设计标准的特种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由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