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必须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具体会计处理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设投资项目明细表,明细表应按投资项目分别反映项目名称、投资额、投资对象的注册资本以及本公司投资收益率、投资分红率、分红额、现有权益额等。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要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投资的各类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投资的各类子公司应分别缴纳所得税。由子公司上缴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利润或股利,不再重复交纳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投资的各类子公司上交的产权收益,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统一收缴。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要将投资和产权转让净收益(不含原注册资本)作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由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所需经费经市国资办核定后,可在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或股利中提取(从政府部门分离人员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费列支按《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及国有资产统计、评价、监测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