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权利:
(一)行使出资者的权利,持有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并依据产权关系决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方向、领导体制并选择经营者;
(二)通过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
(三)依据所持产权收取资产收益,并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收益投资使用计划和建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资产收益上缴和再投资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运作、产权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五)核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合并、分立、中外合资、产权重组、资产抵押担保等事宜,按规定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六)负责核定、考核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并制定奖惩办法;
(七)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经营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八)市国资委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其拥有的国有全资子公司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之外,还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和批准公司章程;
(二)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指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三)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转让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市国资委承担下列义务:
(一)服从市国资委领导,接受其检查、监督、考核,定期报告资产经营及其保值增值状况,定期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对外投资收益率、资本金利润率、资本金利税率等考核指标;
(二)服从市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资本增减的决定;
(三)服从市国资委委派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督机构及审核批准监事会主席等决定。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按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清查本公司财产,核实资本金,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