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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房屋拆除企业管理办法

  资格一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二)设有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房屋拆除经历;
  (四)累计拆除房屋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履行协议,无死亡和重伤事故;
  (五)有房屋拆除所需的吊车、铲车、运输车辆及其它拆除工具;
  (六)可承担八层(含八层)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资格二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有土建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其他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三)具有二年以上房屋拆除经历;
  (四)累计拆除房屋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履行协议,无死亡事故;
  (五)有房屋拆除所需的铲车、运输车辆及其他拆除工具;
  (六)可承担七层(含七层)以下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资格三级企业
  (一)拆除企业有资本金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二)有土建工程师1人,其它经济、技术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房屋拆除所需的工具;
  (四)可承担四层(含四层)以下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
  第八条 房屋拆除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每年由市开发办审核一次,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等级予以升级或者降级。
  第九条 拆除前必须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并对拟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拍摄声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前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由专业爆破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房屋拆除实行《拆除作业手册》制度。拆除企业对拆除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出现的问题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等如实记录。市开发办每半年进行验审,年终结合资格年审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屋拆除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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