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1997年12月23日

          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休息、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
  第三条 我市境内所有城镇各类企业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 市、县(区)劳动局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征收。
  第六条 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或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
  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或结余较多时,由市政府调整缴费标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