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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
 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正)
 (1995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是指燃放时能产生色彩、图案、闪光等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爆竹是指燃放时产生爆音、有害气体等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第三条 市、区公安(分)局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查禁与处罚。
  第四条 新抚区、望花区、露天区(不含抚东街道)和顺城区的河东、施家街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该地区除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下列场所严格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医院、影剧院、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粮、油、麻等重要物资仓库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
  第六条 禁止向他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经销烟花爆竹的,应在农历腊月起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除每年腊月至正月十五外在该地区一律禁止经销烟花爆竹。
  严禁任何单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烟花制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收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可处以20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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