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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不设专门法律援助机构的县、区,由县、区司法局行使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参照本办法组织所属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承办各项法律援助事务,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三章 法律援助条件、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的人员;
  (二)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实发生在本市,或虽不发生在本市,但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提供援助的;
  (三)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虽然未提出申请,但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主动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法律规定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事项;
  (三)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七)其他法律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承办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三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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