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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997)[失效]

  第十八条 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第十九条 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出的演奏人员、表演人员、音响师、灯光师等均须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设有等级的演出许可证。外地演出人员来本市娱乐场所进行演出活动的,须持户籍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到本市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临时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演出人员;
  (二)不得接待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方式服务;
  (四)不准播唱未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五)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酒类;
  (六)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午夜2点,通宵营业须报文化、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者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色情表演;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入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开办电子游戏场所,其营业面积市区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电子游戏场所禁止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具有赌博性机种,不准以任何理由进行赌博及变相赌博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电子游戏场所禁止向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不得私自转兑经营。歇业、停业须报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电影、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放映国家正式发行的影片,不得放映非正常渠道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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