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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997)[失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文化市场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好文化市场。
  第六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中直、省直、市直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部队(武警)、外市驻抚机构和外市来抚开办的各类娱乐场所、特殊文化经营项目,由市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收费。
  县(区)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开办的各种娱乐场所由县(区)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管理、收费。
  第七条 市、县(区)均应设文化市场稽查队,稽查队在本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领导下,对本辖区文化市场进行日常稽查。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文化市场各类经营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许可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办单位和个人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四章 文艺演出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和表演的团体或个人,须经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县(区)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或《演员个人营业演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组建营业性表演艺术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20人以上具有一定表演艺术水准的表导人员(特殊表演团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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