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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6日

             抚顺市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化市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文化经营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营业性演出及与其相类似的演出活动;
  (二)营业性舞会、夜总会、卡拉OK餐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歌厅(练歌房)、书曲茶社、台球、保龄球、电子游戏、音乐溜冰场等娱乐场所和与其相类似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及各种场所附属放映活动;
  (四)电影发行放映;
  (五)各种图书、图片、报纸、期刊、挂历发行、批发、零售;字画裱贴经营;书法绘画摄影等艺术品展销;公共场所内的壁画装饰;
  (六)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七)文艺演出经纪活动;
  (八)国家规定的文物监管品的展销经营活动;
  (九)文化经营广告、复印、文印、摄像、录像、录音的制做和经营;
  (十)其他有偿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应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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