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7年7月4日

          抚顺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抚顺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以保障农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积极引导,自愿投保,基金采取储备积累式。
  第四条 市社会保障委员会领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社会保险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财政、税务、劳动、人事、金融等部门应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本市60周岁以下的非城镇户口人员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服兵役者,亦可参加或继续参加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
  第七条 招工、提干、升学等农转非及迁出本县者可以转移或退出保险。

第三章 保险费交纳

  第八条 养老保险费由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投保人建立个人帐户,将个人交纳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在个人名下。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交纳采取月缴和趸缴两种办法。按月交纳,一般分为5元、10元、20元等不同档次,也可根据经济条件,自行选择投保额;趸缴以200元为起点,多交不限。
  乡镇企业职工按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的6%交纳养老保险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