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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五)有权对中心事务和其它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九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中心章程,自觉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2/3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中心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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