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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章程
 (1992年4月24日第一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批准,特设立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联合组建。
  第三条 中心在省、市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 中心设在沈阳市。
  第五条 中心公告登载于《辽宁日报》和《沈阳日报》。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发行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省、市人民银行批准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并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成为中心的会员。
  (一)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本金;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中心章程,交纳符合中心交易规划规定的会员席位费。
  第八条 中心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中心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有对中心事务的提议权与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中心的场内交易,享受中心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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