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9日 大政发〔1997〕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繁荣和净化城乡出版物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含挂历、年历、年画、台历)、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含复制,下同)、发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及出版物版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做好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出版物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做好所辖区域内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邮电、铁路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六条 出版物应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按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