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统计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997年8月29日 大政发〔1997〕72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统计监督检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我市在外省、市或境外举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统计监督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统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统计管理、统计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统计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行使统计监督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权,并接受上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统计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统计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统计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 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或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统计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或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统计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或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应设立举报电话,并负有对检举、揭发者保密的义务;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奖励。
第七条 统计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依法纠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交办的统计监督检查与案件的查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