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建自用职工住宅的,持市规划土地局发《城镇国有土地批复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市开发办发《建设任务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
3、其他商品住宅的,持市规划土地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市开发办发《中标通知书》;
4、1993年以前开发建设住宅的,持市计委发有关计划文件。
四、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向居民住户收取了煤气气源增容费尚未向大连煤气公司交纳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向市燃气管理处交纳。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也可用已建成住宅或公建房屋按成本价抵交,由市燃气管理处委托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拍卖。
对收取了煤气气源增容费未向大连市煤气公司交纳,后因故被撤销的建设单位,其煤气气源费由市燃气管理处负责组织追缴。
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免、减、缓,一律报经市政府批准。
拒不缴纳煤气气源增容费的,由市燃气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按本通知规定交齐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大连市煤气公司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1、单体住宅楼的设计,在20天内完成;成片开发区域住宅楼的设计在45天内完成。
2、具备施工或供气条件并交齐各项费用的,100户以内的,30天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100户以上的,60天内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3、单体楼入住户达70%以上,或住满某一立体单元的,均应按规定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六、今后,凡需配套煤气设施和增加用气量的用户,须向大连市煤气公司提出申请,填写《供气委托书》。煤气公司在一周内完成供气条件及用气量的审核,报市燃气管理处。市燃气管理处接到《供气委托书》一周内,会同大连煤气公司到用户现场核定供气户数及用气量。经审核符合供气条件的,由市燃气管理处直接征收煤气气源增容费,由煤气公司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完成挂表供气任务。
七、市内四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燃气管理部门的工作,加快解决好煤气气源增容费的清缴工作。年内,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内四区的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进行一次清查,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依据本通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