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气气源
增容费的征收管理解决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16日 大政发〔1997〕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市煤气事业发展很快。截止去年底,市内四区管道煤气用户已达37.8万户,液化气用户15万户,城市气化率达93.4%。但是仍有6万余户居民未使用管道煤气,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拖欠、挪用煤气气源增容费,使煤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造成了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长期欠帐,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和城市建设发展,成为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加快解决我市城市居民住宅煤气配套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气气源增容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从1997年4月1日起,煤气气源增容费一律由大连市燃气管理处代市政府统一征收,并全部上交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煤气新厂建设期间作为新厂建设专项资金。
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煤气气源增容费标准请示的通知》及本通知,及时向居民用户收取气源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燃气管理处交纳煤气气源增容费。
今后,凡新建住宅位于城市煤气管道覆盖区内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在居民入住前收取煤气气源增容费,并委托设计室内外煤气管线。否则,有关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并不准迁入居民。
二、在执行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的基础上,对1996年4月1日前入住住宅小区和单位自建自用职工住宅需配套安装煤气设施的,其煤气气源增容费标准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1990年12月31日前按800元/户计征;
1991年1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按2000元/户计征。
住宅小区入住时间的确定以购房合同为准;单位自建自用住宅入住时间的确定以住房合同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为准。
其他住宅需配套安装煤气设施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与市燃气管理处签署履约合同书后可参照享受优惠政策。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申办安装煤气配套设施的,应在1997年12月30日前分别持下列证件到市燃气管理处申请办理审核手续。逾期不办的,一律按大政办发〔1996〕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煤气气源增容费。
1、属于住宅小区住宅的,持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指挥部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