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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7月6日 大政发〔1997〕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引进的设备,无论其价值大小,均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场地等,大中型企业价值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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