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计委和公安部门对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的车辆要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要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准行驶;推行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鼓励使用机动车清洁燃料,调整机动车流量,进行时空分流;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紧急情况一律禁止鸣笛,机动车辆禁止使用气喇叭,已安装的立即拆除。
四、严格把关,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
市环境保护局、海关、商检和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方可进口。外经贸委、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禁止国内其他省、市的各种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向我市转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有害固体废物。
城建部门要尽快解决城市垃圾问题,到1998年末在全市实现城市垃圾分类收集、清洁贮存、密封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将毛营子垃圾场改造成现代化的垃圾处理场。
市政府鼓励各单位对废弃物实施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实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掌握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利用的废物实行集中处理。为彻底消灭“白色污染”,要大力发展可降解塑料及纸制品包装物的生产,自1997年5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再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包装物,用纸制品包装物和可降解塑料替代现行的塑料软包装。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煤矸石、炉渣或粉煤灰以及其他废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减免所得税。
五、合理开发、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生物多样性发展。每年因生产、建设等原因毁坏自然环境面积必须小于恢复治理面积。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在革镇堡-南关岭-盐岛和沈大高速公路两侧,南关岭-金州段营造两条防护林带,在革镇堡-南关岭附近建设森林公园。未经环保、林业、城建、水利等部门的联合批准,不准毁林劈山。矿区开采的增加率要控制在“八五”期间的水平,废弃土地的复垦率和生态环境恢复率要达到50%以上。发展生态农业,到本世纪末建成金州区国家农业生态示范区,其他区、市、县要建成1—2个农业生态示范镇。限制剧毒性、高残留、难降解农药和化肥的生产及使用量,大力推广和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特别是生物制剂及有机复合肥。
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加大乡镇企业环境保护投资,提高乡镇企业处理污染的能力。乡镇企业的设立,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布局,变分散建厂为集中建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