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或经营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立项或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擅自批准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经营单位即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
三、抓住重点,加强管理,认真治理老污染
“九五”期间,我市在进一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过程中,要抓紧做好对老市区内污染重、耗水耗能高、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的开发搬迁改造工作;要对甘井子北部区域内的建材、冶金、化工等企业进行调整和治理,对污染严重的水泥、白灰等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搬迁、转产。今后在铁路或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禁止兴建石灰窑、冲天炉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项目。
大力推行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凡在集中供热、联片采暖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在1997年11月15日前并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联网。原有锅炉,除确因生产需要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暂时保留的外,其余必须全部拆除;今后在大连市区内,禁止销售或使用散煤,不得再安装1吨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现有茶炉、大灶以及居民取暖炉外的铁炉、土暖气未经批准保留的,一律在1997年底前全部自行拆除。
要重点保护好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庄河、登沙河、英纳河等河流和碧流河、洼子店、大西山、龙王塘等水库及地下水(井群、水井)等生活饮用水水源,到本世纪末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3838-88标准中Ⅱ类水质标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工业、商贸企业或营业摊点在1997年底以前必须全部搬迁。要按期按质完成辽宁省“碧水工程”项目,推广中水回用技术;加速马栏河、自由河、春柳河、凌水河及其它城镇污水河改造和马栏河、春柳河污水处理场建设及星海湾、 臭水套的 改造工程。到本世纪末大连湾、金州湾、普兰店湾、复州湾、庄河入海口等海域海水水质必须符合所在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标准。
对污染物排放超标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对逾期未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严禁将有污染项目转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经营。
市经委、环境保护局、监察局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务院规定1996年9月30日前必须关闭或停产的十五类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的关闭或停产情况、属专业化管理的电镀、铸锻、热处理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情况及市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水泥、白灰、冶炼、农药、炼油等企业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凡拒不执行国务院决定、未经市经委和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批准的电镀、铸锻、热处理厂点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或关闭,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