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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7年4月21日 大政发〔1997〕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到本世纪末要达到的环境保护目标: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气化率达到95%;城市集中供热热化率达到48%;生活污水处理率、农村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8平方米;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在58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控制在72分贝以下。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将每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事业单位,并监督实施。区、市、县制定的控制计划,应报市政府备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要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要把各辖区环境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环境保护执法情况,环境保护局要依法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市环境保护局要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坚决控制新污染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时,要配套编制环境规划,并安排好污染防治费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规划的顺利实施。在产业调整中,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淘汰耗能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严禁建设、引进或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项目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
  今后在市内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城市区和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等以及其他特殊规定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甘井子北部地区要按照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规划布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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