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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
 变更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部门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 大政发〔1997〕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大政办发〔1996〕92号文件,转发了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水利、工商等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不统一,给该项费用的征收带来一定问题。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改由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征收,原通知中有关征收的范围及费用管理、使用等内容不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标准,按《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切实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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