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2、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一)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2、根据
《教育法》第
十八条规定,会同教育、劳动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制止用工单位招用童工。
(十三)市人事局、编委办的主要职责
1、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中等以下各类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推进各类学校加强教职工管理;
2、根据
《教育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教师工资福利政策规定;
3、根据
《教育法》第
三十四条、
三十五条规定,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通过贯彻国家有关考、奖励等政策规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