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
《教育法》第
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
4、根据
《教育法》第
十五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经市教委组织,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学校任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通过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5、根据
《教育法》第
四十条规定,指导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九)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规定,逐步增加市财政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2、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建立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3、根据
《教育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4、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十)市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