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会同市教委,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规划,并列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根据
《教育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将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筹规划建设;
3、根据
《教育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适当安排城市教职工住房补助投资,统筹解决民办教师的农转非指标;
4、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中等以上各类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专业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5、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三)市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
《教育法》第
十九条规定,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职工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2、根据
《教育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协助市教委为学校组织的学生进厂实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3、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