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根据
《教育法》第
十六条规定, 向同级人大报告教育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根据
《教育法》第
十五条规定,主管全市教育工作,对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教育发展计划和规划,推行国家教育基本制度,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3、根据
《教育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4、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其专业调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
5、根据
《教育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6、执行
《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至第
八十条规定的应由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
(二)市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