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三条至第
五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规定,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1、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
2、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3、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4、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6、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
7、按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
8、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9、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六)根据
《教育法》第
六十五条规定,对教学仪器设备等的生产、供应和进口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七)根据
《教育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兑现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八)根据
《教育法》第
十三条规定,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九)根据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
《教育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