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
(1997年1月30日 大政发〔1997〕13号)
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
《教育法》)第
十四条规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二)根据
《教育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根据
《教育法》第
十八条至第
二十四条规定,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国家教育基本制度。
(四)根据
《教育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规定,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