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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抚政发〔19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6次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测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节能效益,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及《辽宁省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市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运用监测、检查、测试等方法,对用能单位或耗能设施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理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区经贸委以及市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协助市经委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监测工作。市节能监测站是本地区节能监测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能监测,受市经委的领导。

第二章 节能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五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用热、用电、用油状况;
  (二)供能质量;
  (三)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
  (四)对企业能源利用率、产品能耗和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工艺及网络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六)工程项目改造后能耗检测,及新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用能指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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