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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25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外商
 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 抚政发〔19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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