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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九条 旅游者应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爱护旅游设施。
  第十条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章 旅游区(点)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是指以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及其它人造景观为基础,供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包括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娱乐区、钓鱼区和参观游览点等。
  旅游区(点)规划与设立必须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全市旅游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与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新建旅游区(点),应事先提交市旅游局及有关部门论证会审。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后的旅游区(点),在开发旅游资源或人造景观等具体项目上,除须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外,应同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依资源价值、环境质量、交通条件、设施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条件分别列入国际、国内和市内旅游路线进行宣传促销。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五条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旅游业务的企业。
  第十六条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设立旅行社,须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各旅行社要在工商注册后15日内,将工商注册情况报旅游局备案。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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