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抚顺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7年3月7日

         抚顺市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不含拖拉机)与配件经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含顺城区,下同)交通局是同级人民政府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市、县交通局对机动车维修与配件经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与歇业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修理厂房、停车场地、维修设备和资金;
  (二)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配件经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不在市区主要街路两侧)、配件仓库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相应的配件质量检测工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配件经销和管理人员;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具备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经销的,应向市、县交通局提出申请。市、县交通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从事机动车维修或配件经销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