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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失效]

  液化气厂(站)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调压器,须选用国家定点生产的产品,并设置调压器、瓶阀、灶具维修点,确保用户安全使用。
  第二十六条 钢瓶定期检验、表面涂覆、钢瓶报废破坏性处理,应由劳动部门指定的钢瓶检验单位负责,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废的钢瓶应统一回收处理不得再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运输和装卸钢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备有消防器材;
  (二)轻装轻卸,严禁滑滚、碰撞;五十公斤钢瓶应戴好瓶帽;
  (三)车载钢瓶不得躺卧,垛高不得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铺垫物;
  (四)装运钢瓶车辆不得在繁华市区、公共场所、重要机关附近停放,司机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车。
  第二十八条 液化气燃器、具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检测部门检测认定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用户使用钢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把钢瓶放在烈日下、卧室内或靠近热源的地方;
  (二)不准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三)不准用明火、蒸汽、热水等给钢瓶加热;
  (四)不准私自捣罐和排放瓶内液化气或残液;
  (五)发现钢瓶有漏气和其它异常现象,要及时送往经营供应单位处理;
  (六)搬运钢瓶要稳拿轻放,严禁摔碰、敲砸钢瓶。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气事故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保险公司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现场,并协助劳动、消防等有关部门解决事故遗留问题。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擅自经营液化气的;
  (二)经营单位向无《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转让、销售液化气的;
  (三)在槽车上直接充装液化气的。
  第三十二条 液化气厂(站)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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