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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
 (第23号)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7年3月17日

            抚顺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份,做民用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下简称液化气)。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的单位、用户,液化气燃器、具的经销,液化气储配、灌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液化气的行业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燃气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液化气行业管理。
  市、县劳动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安全监察。
  市、县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行业的消防监督。
  第五条 液化气经营单位须经市劳动、消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查同意,由液化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办理核发《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凭资质证书和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许可证》和劳动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液化气准购证》。
  第六条 凡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未办理《充装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凡未取得《液化气准购证》的单位,液化气生产供应单位不得供应其液化气;凡未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液化气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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