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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2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
 《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4月16日 抚政发〔199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加强对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销售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和税费流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抚顺市境内,凡生猪屠宰加工、肉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需屠宰上市销售的生猪必须到市、县(区)政府指定的屠宰厂(点)屠宰,禁止定点厂(点)外屠宰。

第二章 屠宰厂(点)的设置

  第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应遵照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坚持标准、合理布局、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市区及顺城区近郊屠宰厂(点)的设置,由市政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批准,县及县(含顺城区远郊)以下乡(镇)屠宰厂(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市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急宰间和凉冷间,屠宰间应有不渗水的地面和墙裙;
  (二)配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屠宰、兽医卫生检验技术人员和屠宰、加工设施及检验工具;
  (三)有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四)有粪便、污水和病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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