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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修正

大连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7年1月30日 大政发〔1997〕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结核病防治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结核病。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五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须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
  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网。
  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异和异常反映时,须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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