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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商业城管理办法
 (1997年9月30日 大政发〔1997〕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业城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城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商业城的范围是指:由解放路、五惠路、友好路、中山路所围成的区域。
  第三条 大连商业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城管委会),负责对大连商业城的统一管理。商业城管委会下设的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在商业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由中山区政府站前综合管理处负责牵头组建,市商委派人参加。
  市及中山区各有关部门,应在商业城管委会指导协调下,配合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做好商业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业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宣传、贯彻和组织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商业城的车辆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治安、消防等工作,维护商业城经营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五)完成商业城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商业城区域内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商业城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商业城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城区域内设置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等,不得在店外摆放物品。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商业城步行区域内设置的商业网点、摊点、户外广告,由商业城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对有碍观瞻、卫生不合格的,应进行整顿或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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