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07日)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业经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1月24日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我市城区冬季路面积雪,确保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方便人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除运雪工作。
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除运雪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除运雪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除运雪工作。
第四条 清除城市积雪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城市除运雪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下列规定落实责任:
(一)各城区除运雪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除运雪的组织、协调工作,划分除运雪区段,落实除运雪任务,与除运雪责任者签订除运雪责任状。
(二)各类市场、摊区的除运雪责任由各市场、摊区的管理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建筑工地周围街路和动迁单位的除运雪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四)三级以下街巷路的积雪清除责任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第五条 除雪任务量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单位(含初中以上各类学校)、个体业户,按人均20平方米计算。
(二)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按人均10平方米以下计算,但不承担主干路的除雪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