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本溪市公路管理办法》,业经1996年12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3月6日
本溪市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保持公路设施完好,保障公路运输安全畅通,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地区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与养护
第六条 新建、改建公路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凡不符合规划和设计要求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承担公路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公路勘察设计证书。
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单位,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 公路勘察设计和工程施工实行公开招标的方法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