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农牧部门主管全市生猪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畜禽检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生猪的检疫和监督,并发放《兽医卫生许可证》。
(二)卫生部门负责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发放《卫生许可证》。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屠宰场(厂、点)凭“三证”办理《营业执照》,并会同有关部门查禁市场中非定点屠宰和无检疫凭证的肉品。
(四)物价部门负责确定屠宰收费标准和肉品销售价格,发放《收费许可证》,并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检查。
(五)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征收屠宰税,可派员进厂(场)征收,也可委托屠宰场(厂、点)代征。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屠宰场(厂、点)环境污染状况实施监督。
(七)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沿街屠宰进行检查清理。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妨碍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行为。
第八条 屠宰场(厂、点)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设立屠宰场(厂、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源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
(二)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饮用水源保护区;
(三)屠宰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四)设有生猪待宰圈、病猪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并装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六)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用容器、运载工具;
(七)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并能开展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有专职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容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八)根据屠宰规模,配备持有《屠宰检验员证书》的检验人员和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第十条 中心城区屠宰场(厂、点)实行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屠宰,除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设有屠宰机械、凉冷(排酸)间和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等检验机构。
第十一条 开办屠宰场(厂、点)须向当地生猪屠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发证,同时由农牧、卫生部门按规定分别核发《兽医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凭“三证”由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