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1日)废止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7年4月7日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屠宰场(厂、点),是指所有从事生猪屠宰加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猪上市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实行多渠道经营。
第五条 市、自治县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屠宰加工冷藏业发展规划并布局;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场(厂、点)进行资格审核;
(三)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屠宰场(厂、点)规划和布局;
(四)监督屠宰场(厂、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五)负责屠宰场(厂、点)屠宰加工质量管理;
(六)培训考核屠宰工人,发放《屠宰工人上岗证书》;
(七)屠宰加工冷藏业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县及县以上屠宰厂、肉联厂的屠宰加工冷藏等行业管理由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县以下乡镇屠宰厂、肉联厂及其他屠宰场(厂、点)的行业管理由农牧部门具体负责,并接受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牧、卫生、环保、物价、税务、公安、工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