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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房管小组具有以下职能: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负责本栋住房的管理;
  (二)听取和反映产权人对住房管理维修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三)决定本栋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监督、审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向产权人筹集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不足的经费;
  (四)协调住房使用和维修纠纷;
  (五)执行产权人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管小组要接受所在住宅小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管委会的产生、权利和义务按照《抚顺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房管小组或小区管委会应组织产权人签订住房使用公约。产权人应遵守住房使用公约。
  住房使用公约的范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住房使用管理

  第十条 使用住房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外貌、使用性质和共用部位;
  (二)擅自占用共用部位;
  (三)擅自移装或占用共用设备;
  (四)在屋顶上堆放物品;
  (五)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产权人改建住房格局或改变住房主体承重结构,应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影响住房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和市容观瞻;
  (三)不得妨碍相邻住户的正常使用。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章 住房修缮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二年内出现的装修和设备质量问题,五年内出现的结构问题,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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