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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8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市区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7年8月22日 抚政发〔1997〕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使用、维修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抚顺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按《抚顺市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坚持产权人自治管理与受委托单位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住房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供暖、维修和环保等方面的关系。
  第五条 市房产公用局是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一栋公有住房出售达到30%的,售房单位(原住房产权单位)应在一个月内组织产权人设立房产管理小组(以下简称房管小组),未达到30%的仍由售房单位管理。
  房管小组应由售房单位组织本栋住房产权人协商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产权单位派代表参加房管小组。房管小组成员应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房管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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