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热委托管理收费按1.5元/平方米年,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缴纳;
(四)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管理移交时,供热管理必须同时向供热单位移交,报市供热办审批,未经审批的,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第八条 供热总体规划确定需要拆除、改造和兼并原有分散热源及供热设施,其供热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无条件服从;对调整供热布局更换下来的可用设备,由供热办统筹调剂。
第九条 供暖收费实行联保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签订供暖交费责任状,统管所辖范围内的供暖交费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各委、办、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供暖交费工作负全责,并对社会自供、联供单位的采暖收费进行监管、协调,并按季将交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供热办。
第十一条 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在其基本结算帐户的开户银行建立取暖费专户,每月发工资前,按工资总额的10%存入专户,凭建立专户和按工资总额比例存储手续办理工资审批。市劳动局、人事局、各区(县)、各行业主管局(含矿务局、石化公司,下同)在审批工资时严格把关,对不按照规定比例专户存储取暖费的,不予审批工资,各专业银行不予支付工资。各单位不得以现金坐支工资。存入取暖费专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取暖费。此项规定由市政府督查办和市人民银行分别负责落实、检查。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采暖费,从本采暖期起,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拨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由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拨付给各供暖单位。
已拨付给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采暖费,被占用的,经核对后,从其经费中扣缴。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对欠交采暖费的单位,市控购办不予批准购买小汽车,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商品房、长工资、发奖金、单位领导评先进,市外办不给办理单位负责人出国手续。
第十四条 采暖费由供暖单位依据供暖合同或协议委托银行收款,对不能委托银行收款的,实行到户收取,使用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抚顺市供暖收费专用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