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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30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
 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13日 抚政发〔199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是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发放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项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贷款。
  第四条 本项货款业务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认购住房债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持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所购、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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