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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一)单位必须拥有10辆以上非机动车;
  (二)车辆具有本市牌照;
  (三)有相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地及证明;
  (五)有驾车人员的工作证明及身份证;
  (六)单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经营非机动车运输业务的个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居民委员会证明、待业证、下岗证等证明。
  第九条 从事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的驾车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下岗人员;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第十条 申请经营非机动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非机动车营运证》和营运牌照,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自用的非机动车,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十二条 农民及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不得在市区从事非机动车营业性运输。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四条 经营者歇停业,应向原发证部门缴回证照,结清税费,方可歇业、停业。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遵循安全第一、用户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合法经营,文明服务,主动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营业性非机动车应定期检修,保证机件、设备完好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营业性非机动车的驾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统一制做的营运标志,在规定的车辆部位安装车辆牌照和营运牌照;
  (二)营运时,随身携带非机动车营运证照;
  (三)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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