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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修改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1997年7月31日

          抚顺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营业运输,是指使用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含人力、畜力车)进行旅客或货物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运输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从事非机动车营业运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营业性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的原则。车辆控制计划由市交通局会同公安、城建等部门制定。
  第五条 市交通局是全市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营业运输的管理工作。
  公安、城建、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六条 凡需购置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购车前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发展计划,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申请的,发给《营业运输审批表》。申请者凭审批表和公安部门颁发的车辆牌照办理营运手续,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经营非机动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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