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消防宣传教育计划。
3、中、省直单位
(1)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之中,全面实行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
(2)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做到人员、器材装备和经费三落实,并按计划定期开展训练,达到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3)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自动消防系统、固定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其完整好用。
(4)对全体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工种人员定期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对新工人、外来劳务人员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做取持证上岗。
(5)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有完善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严肃查处各种违章行为。
(6)严格遵守消防法规,新、改、扩建和装修工程严格履行消防审核,验收程序,无重大违章行为。
各单位工作指标考核未达到80分以上的,即视为不合格。
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级对下承包的指标,可根据市级承包指标制定。
四、考核验收办法
(一)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省直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及自检情况书面报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具体考核验收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各区、市、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对下的考核验收工作,可根据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进行。各委、办、局(总公司)在对所属单位做出结论之前,应按管辖范围征求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五、奖罚办法及经费
甲方根据乙方在责任状规定期限内完成防火承包任务的实际情况给以奖励或处罚。
(一)奖罚对象。与市人民政府直接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的,由市里奖罚,对象为乙方主要领导一人,主管领导一人。其他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奖罚。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与其所属单位签订责任状的奖罚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奖罚标准,市级由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区、市、县,各部门级可参照市级标准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