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 大政发〔1994〕4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家、省政府文件精神,市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以大政发〔1988〕65号文件批转了市公安局、保险公司、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在企事业中推行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的报告》,在部分委、局(总公司)和重点单位开展了以落实“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防火安全承包工作。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责、权、利”相结合防火管理形式,有力地促进了逐级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火安全积极性,大大减少了火灾事故,是加强消防工作,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种有效措施,很有必要在全市推广。
为此,按照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了《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力度,促使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单位的领导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使消防工作与责任者的切身利益挂钩,“责、权、利”相结合,从而形成一个即有深度又有广度的,全社会、全方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网络,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承包范围和形式
承包范围:各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均列为防火承包对象。
承包形式: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和各区、市、县,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两级管理。市级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及中、省直单位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区、市、县和市直委、办、局级管理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与其所属单位签订防火承包责任状。责任状由各级防火安全承包责任制领导小组制订,每年签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