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工作原则。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其它工作的领导,必须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要继续落实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提出的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对未达到标准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各类企事业组织在进行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要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机制,加强劳动纪律和安全培训,严格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使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发展。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变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各级财政、计委、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镇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制定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对已经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的消防站点,有关部门在进行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凡已规划为消防队站的工地,不得挪作他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优先解决消防队站布局不合理、城市消防水源缺乏、水压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举高车不足、消防通讯困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装备一批急需的排烟、照明、破拆、救生器材和呼吸器、隔热服等消防必需的防护器材以及各种大吨位水罐车、登高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加快消防技术装备更新换代步伐,以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为了确保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所需资金,除继续执行原有的规定,采取征收城市建设基础消防设施配套费、增加城市维护中消防经费比例,财政争取一定资金补贴消防装备经费、提高保险费中用于消防方面投入比例,以及通过社会集资等办法筹措解决。消防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款储存,专款用于消防建设。力争在“八五”期间,使我市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技术装备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完善城乡消防体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要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城乡消防体系。市及县(市)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要以公安消防队伍建设为主;各开发小区和建制镇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自主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站;工矿企业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自建、联建、集资建队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企业消防队伍的建设;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没有能力组建专职消防队伍的企业,以及街道、村镇,都要建立自防自救组织,增加自防自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强化消防监督管理。要严格遵守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
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
辽宁省消防条例》,市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抓紧起草地方消防法规和规章草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发布实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做好消防监督工作。坚持必要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认真开展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工作,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工作项目,包括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必须按规定审核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许开工。对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个体酒吧、饭店的经营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防火规定,发给《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的控制,对未经允许擅自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要坚决取缔。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高分子建筑材料的技术检测,确保高质使用。要认真督促整改重大火险隐患,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加强火灾处理工作。对重大放火案件,公安机关要与检察院、法院密切协作,快侦快办;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火灾责任者,以提高人们的消防法制观念,减少人为火灾事故的发生。